2005年,东莞厚街明丰公司在厚街镇繁华商业中心地带开发一购物广场项目,香港和黄旗下的百佳超级市场在东莞的合资公司——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主动上门洽谈合作,意欲进驻明丰公司在厚街康乐南路上的商业项目——明丰广场负一层经营大型超市。不久,双方便签订了《租赁意向书》。双方通过数百次的联系沟通与文件往来,明丰广场建筑完全按百佳超级市场的要求进行装修。为此,明丰公司追加了超过数百万元的投资。

    但是,在明丰广场即将开业的前三个月,百佳超级市场的相关负责人突然以领不到营业执照为籍口,全然不顾之前与明丰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以及所做出的承诺,单方面取消合作。与此同时,百佳超级市场却进驻与离明丰广场不足五百米、处于同一商圈之内的另外一家购物广场,并于同年年底开业。于是,明丰公司把百佳超级市场在东莞的合资公司——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法院最终判决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败诉,并向东莞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1万元。

  2003年9月17日  国贸致函明丰,提出进驻开设百佳超市的请求
  2005年5月26日  签订《东莞厚街明丰广场租赁意向书》
  2005年6月30日  双方签订《场地移交条件》
  2005年9月2日   广州百佳公司致函明丰,对其能否如期交场表示担心。
  2005年9月26日  明丰复函广州百佳,表示确保如期交场。
  2005年10月10日 明丰就场地交接安排事宜致函国贸公司,确定15日交场。
  2006年5月12日  国贸公司通知明丰公司,称未取得总公司的支持和本地的营
                 业执照,拒绝与明丰公司签署正式合同。
  2006年6月5日   明丰公司将把国贸告上法庭,双方开始长达2年官司拉锯战
  2006年6月24日  国贸与东莞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百佳超市。
  2008年6月10日  国贸公司败诉,赔偿明丰广场4314379.3元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
会长 孙雄

    百佳作为一家大型的外资零售企业,在与开发商签定《租赁意向书》时的态度太过随意性,这是十分不应该的。零售企业在选址上慎重是必然的,但是在与开发商签定任何协议之前,应该先做好项目以及商圈的调查,然后再决定是否进驻;拓展部门也应该重视“意向书”的签定,避免出现任何经济上的纠纷。

    我们忠心希望广东本土的零售企业引以为戒,在选址上坚持谨慎,谨慎,再谨慎。
    第一,大型超市在选址上不能随意,要先调查情况,明确项目是否适合企业的发展;
    第二,零售商不要轻易签定《意向书》,保证协议的严谨性;
    第三,企业高层要谨慎对待招商工作,切记不要因为招商“误事”。


广州世品国际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仕平

    百佳此次的败诉让零售商和开发商开始重视“意向书”的签定,其实一份意向书中包括的不只是有效的合同(关于缔约程序性的约定),还包括含义不甚明了的一般性条款(诚信协商条款),这就意味着双方关系已经有合理的认定。

    意向书往往是双方在不确定完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签定的,也预示着不能“一步到位”的进行合作。但是签定之前要谨慎,明确双方的责任、进驻时间以及把各个方面规定明晰,避免今后出现临时更改的状况。

    当然,意向书不是不能签,但是必须看到,双方仅就缔约的程序而不是合同条款订立协议的行为本身,还是会存在一些“违约”的因素,因此“诚信协商”就成为今后开发商与零售商应该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了。


深圳新摩尔商业管理公司
总经理 杨宝民

    百佳事件反映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零售商在选址上马虎,不够慎重。我感觉零售商应该慎重选址,一旦签订合同应该守信。信誉对于企业就是生命,没有信誉就没有发展的前提,诚信经营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好的效益,同时也会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以及赢得良好的声誉。

    如果想杜绝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零售商在选址前一定要认真评估项目位置、企业自身实力,特别是在项目开工之前要认真确定,避免出现任何经济损失。零售企业相关人员应当以负责的心态和发展商沟通,发展商也有责任与零售商在开工前确认好一切的工程事项。

  更多专家观点整理中...

网友:这次百佳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意向书感觉就像一张废纸,缔约过失案改变了中国的商业模式,证明了无论公司的大与
      小都要做到诚与信。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不能为一己之私而毁公司几十年辛苦建立之信誉。

网友:开发商也不要那么厉害,以后谁敢和你们去谈,给拓展的人一条生路。

网友:相信百佳如此国际性的大企业,不可能做出如此不守信誉的恶行,应该是某些人因为个人利益做出这样的决定

网友:这篇文章真的是给很多开发商以警视,意向书的签订不是那么简单的。

网友:明丰广场现在做起来了,也开始有点牛气了,不怕得罪人。怎么不敢刚开始闹纠纷的时候就把事件公开捅出来?

网友:据说明丰的老板是在收到百佳的撤场说明书的第二天就说了要上法庭的。只不过打官司打了两年而已。

网友:做生意诚信至关重要,百佳这么大一家公司还做出这样的事,真令人汗颜...

网友:法院都判决了,百佳这次肯定是不对。但比起零售商的过失,开发商的利益驱动是对《意向书》的推波助澜,很多开
      发商与大型零售商家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协议,就拿着《意向书》甚至有时只是某家大型零售商和他们初步接触过,就对
      外瞎吹,糊弄其他中小品牌商家,该类现象比比皆是,你们客观说说,这些现象主要是谁的错?

网友:百佳应该重新检讨一下,不能让某些人的过失而失去公司信用啦经查实是个人失职,应该要负责

网友:就是呀,都签订了《租赁意向书》,谈了两年了,开业时却不来,他也太不讲信誉了。

网友:不过百佳这样做的确也有不对,既然不确定进不进,还要求别人开发商弄这个弄那个的。到最后一张纸,拍拍PP就走
      人,还跑到别人隔壁去开店。唉,于情于理都不能原谅的。

网友:希望能给品牌商提个醒了,虽然一向被开发商宠坏了,但是也得慎重签定“意向书”。


    近几年,国内各地MALL发展势头高涨。在开发商投资建设购物中心的时候,由于大型主力店的进驻,对于带动购物中心的后续招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开发商们热衷于与知名大型零售商进行合作,两者之间互利互惠。为了吸引知名、大型零售商家进驻,很多开发商往往大打“优惠牌”,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宠坏”了知名零售商。因为知名零售商的品牌效应与开发商后续招商利益驱动,双方之间临时签订意向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业界专业人士指出,《意向书》的出现和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烦琐合同程序,但是也存在双方最终面临合作突然终止的风险。开发商在引进知名、大型零售商的同时,一定要做好保障自身利益的防范措施。而对于零售商,在充分利用好开发商所给优惠条件的基础上,也好利用有利的合同条款来保障商铺租金和面积上的利益。《意向书》的合理保障,不仅能够让开发商与零售商实现相对的利益对称,同时也有利健全市场诚信环境......【详细